摘要

<正>农办医[2015]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为做好兽药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经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现就兽药生产许可证监管主体等事项通知如下。一、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事项由我部下放至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后,监管权相应下移,原由我部审批核发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吊销、注销和撤销等工作由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 单位
    农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