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35条对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这种原则性的规定无法应对实践中监护人、被监护人、相对人之间错综复杂的财产利益关系。结合学理和实践,需要对该法条予以明确,解释其中所涉及到的未成年人财产的范围、监护人管理财产行为的法律定性以及“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和“尊重被监护人意愿”的含义以便对监护人管理财产行为有更加清晰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