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当事人对北京车牌权利与另一方当事人对车辆物权发生冲突时,应当考虑北京牌照属于行政行为调控与配置范畴、不能够通过市场交易获得,而车辆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获得,按照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物分属不同权利主体的物的归属原则,优先保障当事人对北京牌照的权利。另外,一方交付车辆票据等行为应当视作同意履行义务的情形,诉讼时效中断,若未约定宽限期,应当以义务人明确不履行义务之时重新起算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