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8年2月28日,A县B屠宰场驻场官方兽医向A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反映,汪××、李××涉嫌分别运输未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到B屠宰场。经调查认定,汪××、李××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违法事实成立。A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据《动物防疫法》之规定,分别对违法人作出了不同的处罚决定。本文从违法主体、适用法律、证据收集等方面对2起案件进行解析,阐述作出不同处罚决定的理由和依据。旨在为各地官方兽医办理类似案件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