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传统的民诉理论,判决理由原则上没有既判力。然而,随着案件数量的激增以及案件的逐步复杂化,上述理论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引发一些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已经有很多学者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在比较分析这些主张的基础上,我国可以部分承认判决理由的既判力,即对判决理由进行分类,从而对其中一些判决理由赋予既判力,以更好地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