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施行的《民法总则》规定了习惯的抽象法源地位,但在司法运用过程中仍面临着民事习惯的规范化建设机制及适用规则缺失、同案不同判现象和司法保守主义倾向严重等隐忧。这些情况的产生与民事习惯的地域性、内容的不确定性以及司法环境等有密切的关系,因此有必要开展服务于司法的民事习惯调查,并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