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房抵债问题是破产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现行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属于私法自治的范畴。文章认为,依据合法性、意思自治、鼓励交易等原则,将以房抵债协议认定为诺成合同更为适宜;以房抵债协议不属于流押条款,应为新债清偿;以房抵债债权不属于法定优先权也不是担保物权;以房抵债债权之清偿应通过清算方式实现;以房抵债债权并不能形成优先于担保债权的利益,当以房抵债的标的物和担保债权的担保物为同一房产时,应由担保权人就所涉房产实现担保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