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对数据主体提供的原生数据进行分析、加工、利用,产生衍生数据并受商业秘密保护。衍生数据包含个人数据权与商业秘密的双重要素,而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的本质都是信息,所以两类权利指向的客体基本相同,企业适用衍生数据的过程中可能会侵害个人数据权,而个人数据权也可能限制企业数据财产利益的实现。因此,需要通过在立法中补充协调规则、完善个人信息自决权、构建企业新型数据财产权,实现个人数据匿名化处理等方式,充分协调双方关系,实现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