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工作人员相关渎职犯罪在一般预防必要性与特殊预防必要性方面都具有与普通犯罪不同的特性。检察机关在确定司法工作人员相关渎职犯罪追诉期限时,不仅需要明确追诉期限延长、中断的适用情形,确定追诉期限的起算点和终点,还应当对行为犯、结果犯、状态犯、继续犯、连续犯以及“逃避侦查或审判”“立案侦查”“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危害结果”等概念作出界定,可以运用结果犯、继续犯、连续犯、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等特殊规定解决实践中遇到的追诉期限计算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