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的"第三者"通常是指肇事车辆的"外部"人员,所谓"外部",是指至少在事故发生的一刹那是脱离了肇事车辆,与肇事车辆形成相对关系。较为典型的"三者"为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及乘坐人、他方机动车驾驶人或乘坐人员,这些案件通常主体明确,法律关系简单,易于辨认。但有其他不典型情况,如随车人员(包含驾驶员和乘坐人员)临时脱离肇事车辆发生事故、随车人员在事故发生时被甩出车辆致伤的事故、随车人员上下车发生事故等等,此时,在认定伤者是否为"三者"就需要仔细分析每个事故的成因、经过及结果,而不能基于伤者为"随车人员"一并否认"三者"地位,而损害伤者合法权益,这也是与车辆三者保险,尤其是交强险的社会目的不相符合的。本文中,我们不再讨论清晰的三者特征,着重分析不典型"三者"的特性,从而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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