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法学界关于扭送权的现有研究成果,不论就其数量还是质量来说均严重落后于司法实践的需要。为扭送权增添不成文的限度要件,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扭送权是从国家刑事追诉权中派生出来的一项辅助性权利;以紧急权体系为分析框架,它本质上应当属于以社会团结原则为正当化根基的转嫁型紧急权,其行使限度需要严格接受狭义比例原则的制约。扭送行为所欲实现的保障刑事诉讼安定性的利益,须大体高于它所损害的犯罪嫌疑人的利益。首先,即使符合适当性和必要性的要求,也不允许扭送者采取足以导致犯罪嫌疑人重伤死亡的重度暴力手段。其次,当轻度扭送行为引起了重伤死亡结果时,该结果无法得到正当化,扭送人是否成立犯罪,就取决于客观与主观两方面的归责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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