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刑法》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中涉及的"安全标准"直接以国家标准来认定,即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才构成该罪。这一做法符合刑法谦抑性之要求,契合了国家标准自身的底线性特征,同时有利于司法适用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