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察法》的出台确立了监察技术调查制度的法律地位,但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监察技术调查措施的实施仍处于"分体"状态,为此形成"监察技术调查一体化思维"十分必要。目前,监察技术调查一体化乏力的原因既有程序标准缺位,监督程序不健全,也有证据认定标准模糊。从具体事实认定看,可在调查程序一体化、监督程序一体化、证据标准一体化三方面打造监察技术调查一体化的中国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