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新型环境管理工具,污染场地名录管理机制会随着实践的展开而作适应性调整。从美国经验看,由整体移出规定向允许部分移出规定的转换即是如此。1995年以后,美国逐步确立了场地部分移出规则,并通过出台政策文件明确了移出的申请主体、对象、移出标准、程序和移出后管理等规则,有力地提升了名录管理实效。就我国而言,应借鉴这些经验,在安全和发展利益平衡中制定部分移出规则,基于程序规范、过程透明原则细化相关政策,并遵循全过程管理、程序简化要求健全名录移出后管理机制,以完善污染场地治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