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教育法法典化的主要目的是追求教育立法的体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编纂教育法法典无论是对于教育法学理论研究,还是对于教育法治实践,都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以法治方式深入推进教育制度的改革创新,提高教育质量,实现教育现代化。教育法典编纂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三种:以法国为代表的体系模式,以日本为代表的“基本法+单行法”的综合模式以及以美国为代表的汇编模式。我国教育法典的编纂可以在以上三种模式中有选择性地进行借鉴,在架构模式上运用“体系式”,在立法体例上采用“总则+分则”的方式,在规范设置上则采用“三位一体”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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