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微观层面,我们可以发现,在我国现有的制度环境下,乡村的民主与治理的目标存在差异。前者的目标是权利诉求和公平正义,而后者则是完成上级任务与促进社会和谐。由于基层政府仍然服务于"稳定压倒一切和抓住经济发展的主动权"的大局,因而乡镇政权与村干部的"利益共谋"的运作,进一步加剧了村民的权利诉求与乡村治理绩效内在冲突的可能性。只有当基层政府回归合理的职能定位,实现治理绩效与权利诉求的内在统一,村民自治才有可能摆脱困境,实现其良性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