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对我国原有“柱形式”审级结构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改良,但能否就此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金字塔型”审级结构尚存疑问。我国现行审级制度混淆了各级法院的审级职能,缺乏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司法技术,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统一,也背离了审级制度多元化的发展趋势。而建立有限三审终审制可以更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一方面我国具有构建此种审级制度的历史基因,另一方面本次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也为构建该类审级制度提供了契机。同时这也是域外法治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我国今后民事审级制度的发展方向应是建立以两审终审制为主体,以一审终审制和有限三审制为补充的多元化审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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