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国际法理论认为国际法主体只有国家与国际组织(国家或政府间组织),不认为NGO是国际法的主体,本文通过探讨传统国际法主体理论的不足并结合国际环境法的发展趋势和国内外学界对这一问题的不同理解,提出NGO在一定限度内可作为国际环境法主体的观点,并从不同方面论述NGO作为国际环境法主体的必要性。通过对绿色和平组织的个案研究,诠释虽传统国际法理论认为NGO非国际法主体,但在法律实践中已把NGO当成国际法主体,在法律范围内从事各项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