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海协会和海基会签署了《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后,两岸在司法互助领域呈现友好态势,中国区际司法互助的"一国三区四法域"政治,法律特殊的背景下,"罪赃移交"司法协助的矛盾日益显现,两岸的不同规定给罪赃移交设置了法律适用和现实操作的障碍,可移交罪赃的不确定性,罪赃移交是否可以适用国际罪赃返还的原则仍处于争议之中,程序的复杂性导致实际协作存在困难。对于两岸罪赃移交存在的困难,可以通过明确可移交罪赃的范围,国际罪赃返还的分享原则可适用性,以及对程序性操作进行细化,加强两岸司法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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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福建农林大学; 闽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