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债的变更也就是合同变更,通常被解释为狭义概念,仅指不改变债的关系同一性的非要素变更,不包含改变债的关系同一性的要素变更。由于我国《民法典》第543条对后者未作明确规定,故对债的变更概念采狭义解释,以至于后者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可以直接适用的法律依据,导致部分法官对这类纠纷案件的裁判出现错误。对《民法典》第543条规定的合同变更,即债的变更作广义解释,使其既能包括不改变债的关系同一性的非要素变更,也能包括改变债的关系同一性的要素变更。对改变债的关系同一性的要素变更,分为新债与旧债的性质、内容不同的合同更替,新债与旧债的性质、内容相同的债的更新。经过整合,《民法典》第543条规定的广义债的变更包括债的更改、债的更替和债的更新,其中债的更改为不改变债的关系同一性的非要素变更,债的更替与债的更新为改变债的关系同一性的要素变更。建立债的变更的概念体系,能够以现有立法解决债的更替和债的更新法律依据不足的状况,统一对债的变更纠纷案件的裁判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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