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伙合同作为新增制度置于《民法典》中有其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但存在条款规定模糊、规范效力弱等问题,需要引入本章之外的其他规范和通过解释规则来加以补充适用。针对合伙合同解除和终止规范,《合伙企业法》作为规制商事合伙的法律,并不能直接适用于民事合伙合同,但其解散规则的法律效果与民事合伙合同终止效果相似,因此部分解散规则可类推适用于民事合伙;《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作为统领整个合同编的纲要,原则上可以适用于合伙合同章,但因合伙合同与普通的双务合同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对于其适用(包括解除权人的确定、解除事由、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判断以及违约解除的救济等)需要进行具体分析。除此之外,借鉴德国民法规则,在两人合伙、合伙人的债权人的合同解除权等问题上也需要结合我国立法来作出适当的解释。
-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