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出现了不少互联网群主不作为而与群成员成立共同犯罪的案件,但群主作为义务来源却鲜有讨论。我国作为义务来源形式说存在固有缺陷,而实质先行行为说、排他支配设定说、结果原因支配说等实质化理论或缺乏论证基础,或过分偏重支配的事实性而弱化规范性,都有失妥当。规范支配论吸收各学说优势,弥补缺陷,关注支配的事实与规范两个侧面,在法益对支配者依赖之现实基础和社会期待之规范基础上,能够较好地解释群主作为义务,是一条合理的证成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