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企业发展分化进一步扩大,大型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政府与企业两者本质上同为组织,国有企业是结合了两者特点的一种复合性组织,是政府光明正大地使用企业形式的表现。西方垄断企业虽名为企业,实际上通过游说等方式对政府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国有企业有其时代使命,应当坚持道路自信肯定国有企业的重要作用,并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公司法、破产法等制度完善促进国有企业更好服务于国民经济发展。本文以政府经营性行为与公共商行为制度的公共性为核心,从理论上解释了国有企业的正当性基础,提出要完善作为基础性制度保障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并提出了完善从国有企业设立运营到破产的全流程规范、从财务会计到审计的全方面规制等具体建议。并建议需要重视国有企业内部分化现象,针对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的特征进行具体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