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方面,康德认为人有"认识自我的义务",而另一方面,康德却处处质疑人有认识自我的能力,声称人不可能认识自我。那么就产生了这样一个"矛盾":人有"认识自我的义务",可这一义务却似乎是不可履行的。到底康德所说的人有"认识自我的义务",一个似乎不可能履行的义务,所指为何?康德是否如一些学者所说的在这个问题上犯有自相矛盾之过失?本文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试用康德自己的语言去澄清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