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围绕"红色娘子军"版权案中被告中央芭蕾舞团对原告梁信"将集体智慧窃为己有"的指责、人们对法律将红色经典"化公为私"的质疑,展开讨论。作品文本、创作史实以及著作权法法理证明了对梁信的指责不能成立。以此为基础,通过回顾我国著作权法颁行前三十年文艺创作制度情况及后果,分析后三十年著作权法立法初衷与相关制度构成,证明:法律溯及既往对个体私有版权进行确认与保护是一种必要的历史还原,具有正当性。尽管实践中存在困难,但是红色经典作品上的公私权益平衡问题还是可以通过法律技术来予以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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