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作为宗旨上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模式上注重准商业化运作,融合了"股权制公司"与"国际组织"二元主体属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在表决权机制设置上应当符合国际组织法的基本原则。借鉴现代公司治理中的内部监督理念,在亚投行的章程中嵌入针对表决权机制专门的审议、监督、纠偏、救济制度,能够为一票否决权造成的负面影响和损害提供国际法上的救济和保护渠道,从而在外部程序和内部监督双重视角对一票否决权的可能情景进行规制。亚投行在今后对表决权机制进行更新、完善时,应当借助于对表决权机制作符合组织宗旨之检视,达致效率与平等的最佳平衡,真正实现亚洲基础设施建设的互联互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