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维护公共利益而处理个人健康信息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可豁免信息主体同意情形,但相关法律在公共卫生概念界定、个人健康信息二次处理告知事项、公共卫生领域研究等方面的监管规制有待细化。通过分析美国、欧盟公共卫生领域个人健康信息处理有关法律条款,提出确定法律层面公共卫生定义方式和内容定义角度;制定出于公共利益二次处理个人健康信息免于告知的具体情形;区分公共卫生活动和公共卫生领域研究个人健康信息处理监管规制的建议。

  • 单位
    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