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人网络求助平台并非出于公益目的的机构,而是旨在帮助个人困难时筹款的营利性组织。而慈善募捐是出于公益目的,与个人网络求助平台的性质不同。个人网络求助属于民间爱心捐赠行为范畴,不能适用慈善法对慈善组织的行为规定。但是目前的立法尚未界定此种民间爱心捐赠行为的法律性质,导致实践中存在争议。完善民间爱心捐赠行为的法律保障,首先要明确平台性质和各方主体的法律关系,然后对其中捐赠人的法定撤销权制度和受赠人的违约责任适用制度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