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概念意义上数据和信息较易区分,数据作为信息的载体而信息则表征内容。虽然数据上必定承载信息,但是基于数据法独立的价值观,信息规范不能替代数据法的规范。数据不满足有体性故不属于物,且数据权益具有支配性、绝对性,不具有天然的排他性亦无赋予规范排他性的必要。数据法秉持的理念为共享共用、促进流通,与物权法的理念相异,故原则上物权法规范不能适用于数据权益。在数据生产中,原始数据的性质无须考虑数据源利益,两者并非逻辑上客观依存关系,法律评价上亦与实证法相矛盾,效率上阻碍数据流通。在教义学构造上数据生产行为与著作权的创作行为类似,为事实行为,故生产者通过生产行为,获得数据权益,且符合洛克的劳动生产理论与边沁的功利主义的观念。在流通领域中数据交易可分为数据转让与许可,数据转让是永久性让与数据权益,数据许可使得被许可人获得了数据权益但是许可人数据权益未减少。基于数据的共享性,数据一旦进入数据要素市场,不同主体可享有相同数据权益,通过合同可调整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