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解雇行为属于无过失性辞退,这体现了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然而,劳动法上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认定和适用具有特殊性,应包括不可抗力、重大经济理由及部分用人单位决策引起的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认定路径可以民法中的情势变更认定四要件为基础,同时考虑劳动关系的特殊性,结合参考具体情形的标准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