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闽政文〔2023〕291号漳州市人民政府:根据《海关总署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口岸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署岸发〔2017〕276号)要求,省口岸办会同有关口岸查验主管单位,对漳州港口岸古雷港区开放范围内新建的古雷作业区南8#泊位进行了验收,认为具备对外开放条件。经研究,同意启用漳州港口岸古雷港区古雷作业区南8#泊位,现予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