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2015年全国人大授权进行民事公益诉讼试点开始,检察机关作为具有特殊职能的国家监督机关,在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司法实践中起到了积极作用。2017年民诉法修订后,检察机关正式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进入民事公益诉讼。目前理论界对检察机关的主体资格、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以及起诉权的性质等基本问题仍存在一定的争议。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其诉讼地位处于原告但又不是普通民事原告,其实质仍是以法律监督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结合其民事和解权和撤诉权为例,认为当前立法应当进一步明确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坚持公益性和谦抑性原则,逐步构建适合我国实际的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