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保护弱者是现代冲突法实现实质正义的重要路径。虽然保险相对人已被欧盟法保护长达五十年之久,但我国冲突法的保护性规则却并未惠及保险纠纷中的弱势当事人。保险合同原生性的不对等决定了一般合同规则下的意思自治会沦为保险人“倚强凌弱”的工具,因此欧盟法将保险相对人纳入了冲突法语境下的“弱者”范畴,并通过精细化的冲突规则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空间进行了适当限制。基于现代冲突法精神的要求,我国也应将弱者保护原则覆盖至保险领域,并在欧盟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审慎的立法方式实现保护弱者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之间的良性平衡。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