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机关的批捕部门与起诉部门应当合一还是分立,目前学界对此讨论比较多。从结构功能主义角度看,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功能与起诉功能均属于法律维护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权与起诉权均属于司法权的内容,并无质的区别。如何在捕诉合一与捕诉分立之间进行选择,最需要考虑的因素是这两种模式对审查批捕功能的发挥、权利的保障与职能的专业化的影响。综合权衡,应然的选择是捕诉分立模式。在捕诉合一模式下,应当通过建立有效的司法责任追究机制、确立合理的检察官考核机制,以及设置合理的工作流程等措施,确保审查批捕功能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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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浙江工业大学; 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