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决议不成立的引入以法律行为理论为基础,旨在填补《公司法》第22条第2款的法律漏洞。然而,法律行为理论无法证成公司决议不成立独立存在的必要性。不成立与无效的法律效果并无区别,区分二者没有实益。公司决议不成立的比较法依据也十分薄弱。比较法上公司决议不成立只是局部现象,有明确的适用边界,且欠缺坚实的理论基础,其借鉴意义十分有限。公司决议不成立引发了实体法上公司决议成立要件的无休止争论以及程序法上的诸多新难题。总体而言,公司决议不成立没有独立存在的必要,立法应当回归《公司法》第22条确立的二分法。具有严重程序瑕疵的公司决议应通过类推适用《公司法》第22条第1款而被评价为无效。
-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