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从一起承债式股权转让案出发,探讨了征纳双方在基于内部抵销机制目的下承债式股权转让交易不同环节操作的税收争议,包括是否有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是否就偿还债务的部分交企业所得税;提出以借款方式代替承债式股权转让,在股权转让合同中补充“责任界定”,分次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或分次受让股权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