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制度存在体系不完整,相关法律条文内容过泛,缺乏规范性、可操作性和激励性,也未建立完善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法律监督机制不健全等诸多问题。借鉴德国、澳大利亚和美国等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制度建设经验,本文建议应加强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增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整性、权威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并充分发挥政府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健全校企合作的法律监督机制,共同保障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有序、有效开展。
- 单位
我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制度存在体系不完整,相关法律条文内容过泛,缺乏规范性、可操作性和激励性,也未建立完善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法律监督机制不健全等诸多问题。借鉴德国、澳大利亚和美国等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制度建设经验,本文建议应加强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增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整性、权威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并充分发挥政府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健全校企合作的法律监督机制,共同保障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有序、有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