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司法和执法机关在处理"在先著作权与在后商标纠纷"时,采取的是"保护在先著作权的原则"。这种司法实践仅仅维护了当下的个别正义,而没有着眼于未来长远的整体效用,不符合法律经济学的财富极大化原则。取而代之应该是"向前看"的纠纷解决机制,即事后许可,从而实现利益极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