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A公司是跨国公司注册在中国内地境内的子公司,在为境外市场销售的产品提供维修服务时,未就维修发生的成本向关联方收取相关补偿,而是直接计入本公司的“营业成本”,直接加大了税前成本的列支金额。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未将上述维修成本进行纳税调整,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在检查组严密追踪和严格督办下,A公司及时将4.52亿元税款并6445万元滞纳金悉数上缴国库。此举严厉打击了跨国公司利用庞大的中国内地市场转移利润偷逃税款的行为。

  • 单位
    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