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数字经济时代为背景,为商业数据提供专门私法保护成为当下数据立法的首要之义。在立法层面接纳技术领域对数据与信息概念二分的立场,区别于传统法律制度而在全新层面设计独立的商业数据保护制度,有助于消除传统研究对商业数据存在的误解。不同学者针对商业数据的立法模式给出了各异的方案,但基于对权利概念的澄清可以发现,争议的“权利法”与“行为法”模式并无本质差异;而出于对社会观念与立法成本的考虑,经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数据纳入未上升为权利的法益体系,且在条文设计上遵循“对象类型化+行为一般化”的思路,在当下更具现实可行性。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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