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环境治理问题的日益突出,为更有力地惩治环境污染行为,许多学者开始主张环境犯罪违法性的多元判断,进而动摇了环境犯罪违法性的一元判断立场。多元论者以环境污染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环境犯罪由法定犯向自然犯的演变以及环境刑事司法的运行不畅为由,主张环境犯罪应当脱离对前置环境行政法的依赖在违法性上进行独立判断。但这些理由均存在一定的问题,理由在于:(一)行为的法益侵害性并不意味着需要刑法的单独介入;(二)对环境犯罪由法定犯转向自然犯的误读;(三)违法性一元判断是环境行政管理与环境刑事司法职权之间的合理配置。因此,环境犯罪违法性的一元判断仍具有合理性,应当予以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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