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轻罪不诉是轻罪治理的程序性出罪机制。轻罪治理视域下,“轻罪如何不诉”是关乎法律定性与裁量自由的衡平命题。综合刑事实体法犯罪概念的解读与程序法不诉规范的内涵,对轻罪不诉类型化处理,可分为行为人的不诉与行为的不诉、构罪的不诉与非罪的不诉、过程的不诉与处断的不诉。使轻罪不诉规范化、可操作化是“轻罪如何不诉”的正确解答方向。为此,应树立以被害人为中心的恢复性不诉理念,强调以恢复性因素为不诉裁量的决定性因素;优化不诉裁量的形式逻辑,依据轻罪侵犯的法益大小与不诉条件的严苛程度,构建类型化的轻罪与不诉的对应关系;引入被害人参与不诉协商过程,重构新型“控辩审”三方参与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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