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认为法院变更指控罪名的原因有三个:一是在我国传统刑事法律观念中,十分重视实体正义;二是现有《刑法》对部分罪名的阐述还不够完善;三是侦查、审查起诉、审理三阶段各司其职,法院在法庭审理阶段,对于个案罪名的理解更加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