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地方立法只有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结合本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上位法予以细化、补充和完善,才能制定出具有地方特色、服务本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好法规。在立法功能上,要明晰法治国家建设中的地方含义,依据本地实际细化上位法规定,强化地方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加强地方区域性共同发展的协同立法。要矫正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规制地方立法的主要权限,为地方高质量发展赋权赋能,《民法典》赋予地方立法风俗习惯权。要树立地方立法权限扩张思维,科学运用“不得突出”的创新原则,优化完善地方立法的工作机制,加强地方立法质量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