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有条件地降低了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确立了特定未成年人“核准追诉”的程序裁量空间。特定未成年人核准追诉案件具有证据类型固定、证据调查方法有限以及庭外证言笔录缺乏证据能力等特征。检察机关应立足于“人”的证据方法,贯彻“合适成年人在场”原则,优化庭前笔录真实性质证规则,探索检察听证程序的适用空间。办理此类核准追诉案件不仅应明确相对独立的证据规则与证明标准,而且还应改善未成年人参与作证的庭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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