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试图以投资法庭机制,增强投资仲裁案件中仲裁员的法官属性,以改变传统商事仲裁模式下"去政治化"所导致的对于仲裁员监管的缺失.但投资法庭将仲裁员科层化管理的意图未能彻底解决其固有的弊端.一方面,过高的任职要求将导致投资法庭无人可用的局面.另一方面,在"协议"尝试解决投资法庭仲裁员的身份归属问题时,却忽略了公正性才是仲裁事务的根本.因此,投资法庭机制除了进一步地减少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