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宪性审查的价值不仅体现为人权保障,还体现在保持社会稳定、提高效率、正当化国家权力、确保政令畅通等方面。在合宪性审查过程中,民众表达异议,政府作出辩护,审查机关居中裁断。国家可以借此了解民众意见,表达执政意图,督促各级政府,达到维护稳定、提升效率的目的。因此,在建构合宪性审查制度时,应以法院为组织形式设置合宪性审查机关;将合宪性审查的对象限定为具有抽象性的国家立法行为;已存在个案争议作为启动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前提;采用中度和宽松的比例原则作为合宪性审查的标准;对违宪法律应作出无效判决,违宪法律从判决之日无效,无效判决只涉及违宪条款,不涉及整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