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悔罪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体系定位颇有争议。从原则上看,认罪认罚从宽当然包含了悔罪因素。但是,悔罪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协商性、权利保障以及效率追求均有一定的紧张关系。悔罪行为根据其程度与原因可以有自我否定、自愿被否定以及因威慑而服从等不同层级的区分,不宜完全排斥悔罪中的功利成分。据此,真诚悔罪不是认罪认罚从宽的成立要件,而是界分理想型与非理想型认罪认罚的界限要素;同时,也是释明认罪认罚从宽真实性与自愿性的解释要素。对悔罪的判断无法从客观行为直接进行,而应以认罪认罚的成立推定悔罪。当然,这一推定是可反驳的。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被告人辩护与上诉不应过于限制,其与悔罪与否并无必然关系,应予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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