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互联网平台间的激烈竞争,加之媒体的舆论误导,社会各界对"二选一"行为存在一定的误解。对"二选一"行为不能简单地作垄断或不正当竞争的评价,而需考察实施该行为的具体情况,包括行为主体是否具有支配地位或相对优势地位、行为对竞争秩序的影响以及对消费者福利的影响等。在《反垄断法》框架下,"二选一"行为可能构成纵向垄断协议和限定交易行为。而在相对优势地位理论框架下,"二选一"行为可能构成主体利用相对优势地位对相对方施加不合理条件,从而阻碍公平竞争的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由于我国现行法中相对优势地位规则的不完备,"二选一"行为无法得到有效规制。因而,需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加相对优势地位条款,并制定配套的实施和处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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