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将域外民事判决作为证据使用无损于我国司法主权,也不会给当事人造成不公,反而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节省司法资源,减少不必要的判决冲突。援引域外民事判决作为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应证明判决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对方当事人亦可以提出反证以推翻判决确定的事实。人民法院不应将域外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作为免证事实,而应作为证据的一种,综合全部案件事实认定其证明力,依据法律和事实对未决案件作出判决。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 国际法研究所